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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改通过

2010-04-30 08:16 来源: 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国家赔偿法和保密法

综合新华社电国家主席胡锦涛昨天分别签署第28号和29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4月29日修订通过,分别自2010年10月1日和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首次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部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作出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看守所正式成为国家赔偿主体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其中不包括看守所管理机关。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看守所为赔偿义务机关。

被羁押人死亡看守所须举证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提供证据。这在原来的法律中是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是一个加重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的规定。

被牢头狱霸伤害可获国家赔偿

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殴打虐待或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公民伤亡列入了国家赔偿范围。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在一些监狱、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纵的“牢头狱霸”等现象。比如,在拘留所或者监狱,新进去的人要经过一番“操练”,包括打、体罚等,而有些管教人员却视而不见。

■保密法相关链接

修改后的保密法

打破“一密定终身”

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国家秘密的解密机制做出了明确规定,以打破多年来国家秘密确定体制的症结。

定密随意,解密不及时,国家秘密范围过宽,这是多年来国家秘密确定体制的症结。法律明确,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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