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8日,我国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首次将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纳入刑事犯罪的处罚范畴。2007年11月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中首次将上述行为的罪名确定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日前,27岁的被告人苏文江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被诉至海淀法院。据悉,该案是北京市首例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被公诉的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3月,被告人苏文江伙同他人在福建省泉州石狮市通过互联网购买到被害人杨先生的招商银行卡(开户行为北京市海淀区招商银行大运村支行)信息资料。同年3月8日,被告人苏文江伙同他人利用上述资料,开通涉案信用卡的电话支付功能,进而冒用该卡,通过网络进行消费,造成被害人杨先生损失人民币1400余元。同年4月28日,被告人苏文江在福建省泉州市被抓获,赃款未能起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