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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离奇的房产分割纠纷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

2010-03-10 13:11 来源: 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一对男女争房产两上法庭双方各执一词拒绝调解

本报讯(记者王纳)昨日,一件离奇的房产分割纠纷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一对男女曾经共同买房,后来双方又约定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称两人曾是情侣,因为女方红杏出墙,所以将房产转归男方;而女方则称双方不是情侣关系,只是合伙投资,上了对方的当才无偿转让了房子。

究竟这是一起前任情侣的财产分割,还是一宗蓄谋的诈骗案?

5年前共同买房引发纠纷

宝 安区法院一审查明:2004年7月22日,李小姐和黄先生共同购买了宝安区一套价值23.9万余元的房产,双方各占50%产权。同年12月22日,李小 姐、黄先生双方就所购得的房产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李小姐将自己拥有的50%房产份额,无偿转让给黄先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涉案房产的按揭贷款由 黄先生一人承担。此后,该房产由黄先生居住使用。购房5年后,李小姐要求按50%的份额分割该房产,双方协商不成,李小姐遂将黄先生告上法庭,并当庭提出 撤销该《房屋转让合同》。

是情侣共同财产还是投资

黄先生一审提出反诉称,购房时他与李小姐是男女朋友关系,首期款和后面供楼 款都是他支付的。后因李小姐另有所爱,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双方约定李小姐将该房屋50%产权自愿无偿转让给黄先生。同时李小姐也办理了委托第三方办理 赎楼、过户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后不久,黄先生花费数十万元装修房屋,与他人结婚成立家庭,并一直居住在该房。

他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产权由他一人所有,判令李小姐配合他完成房屋按揭手续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李 小姐则辩称,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她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开发商支付了首期款1.4万元,后又借给黄先生现金7000元用以支付涉案房屋的首期款,房子 前两个月的按揭都是李小姐独自供付的。她和黄先生并非男女朋友关系,只是她在地产公司担任售楼员时认识的,两人共同合伙投资买房。黄先生让她签订的是《房 屋转让合同》,她在发现该无偿转让合同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宝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小姐与黄 先生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为有效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李小姐将涉案房产份额无偿转让给了黄先生,黄先生依《房屋转让合同》承担了相应的按揭还贷义务,李 小姐应全面履行合同确定的各项附随义务。李小姐没有出具黄先生使用欺诈手段的相关证据,其辩称黄先生欺诈意见法庭不予采纳。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李小姐与 黄先生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李小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依《房屋转让合同》内容协助黄先生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驳回李小 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小姐不服提出上诉,昨日该案二审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法庭在审理后主持了调解,因黄先生拒绝调解,法官遂宣布休庭,让双方在庭下再进行沟通,争取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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