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夫妻财产,原则上应进行均等分割,对于夫妻共有的房屋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