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所有人或管理者应担责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对于建筑物等设施致损的侵权责任承担,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建筑物或其上的搁置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但这里所说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是明确的,也就是原告首先要证明致害的建筑物或其搁置物等是被告所有或管理的。
目前正在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第56条虽然规定有:“从建筑物中抛掷或者从建筑物上脱落、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使用人能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的除外。”但是该草案尚未经立法机关审议通过,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