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起诉工程发包人以及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房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审结了此案。
2007年1月22日,无建筑施工资质的冯某与刘某签订盖房施工协议书,约定由冯某为刘某盖板房五间,施工工资按实际面积每平米90元计算,刘某负责施工中各项用料,水、电供应到施工现场,冯某负责组织人员施工。
2007年5月2日冯某安排李某到刘某家工作,当天的工作是取房屋顶上的合子板,中午李某在房顶用撬棍撬板时摔下受伤,后被送往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病历登记为韩庆革),被诊断为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
自2007年5月2日至2007年6月1日在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冯某支付了住院费用。李某与刘某、冯某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于2009年2月诉至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冯某赔偿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993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09年5月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本院委托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李某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
2009年5月12日至2009年5月29日,李某在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进行二次手术并住院治疗。之后,李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判决刘某、冯某赔偿包括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23万余元。
雇主冯某称他没有安排李某去刘某家工作,李某是自己摔伤的,与他无关。发包人刘某则称,他已将工程承包给冯某,并且签订有协议书,李某摔伤应当是雇佣李某的冯某承担,而与自己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依法受到保护,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李某要求冯某、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冯某、刘某的抗辩理由,法院均没有支持。冯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共计21万元,刘某此承担连带责任。
承办法官解释说: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雇员受雇于冯某,在为刘某家施工时受伤,冯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作为发包人将施工工程承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冯某,使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与雇主冯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