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2月04日
图上花园变马路 52户业主状告房产商获赔 上海市汇宝公寓的开发商售房交代不实,未将小区内有马路穿越的事实告知买房人,导致52户业主与之集体对簿公堂。日前,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房地产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原告小区的52户居民应获得经济赔偿。 1999年8月,上海一些媒体上有关汇宝公寓的期房售楼广告引起了他的注意。该公寓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虽然远离市区,但 但后来事情开始有了变化。2001年初, 在 新龙路竣工后,麻烦事一件接着一件。小区的宁静首先被打破,来来往往的车辆吵得业主们不得安宁。记者在 业主们忍无可忍,决定用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个说法。2002年1月,52户业主集体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每户向漕河泾房产开发公司索赔5000元。 上海君成律师事务所的余向栋律师认为,打赢这场官司的关键在于如何立案。在仔细分析了案情后,余律师决定将起诉理由定为“缔约过失”。 为什么将理由定为“缔约过失”而不是“违约”,余律师解释说,在预售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这块地皮用途的条款,也就不存在房产商的违约责任,而缔约过失则包含了合同本身内容外的情况,因此可以就道路规划隐瞒这一事实追究房产商责任。 法院审理中,漕河泾房产开发公司辩称,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就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履行了应尽的告知义务,关于小区内有新龙路通过属于政府规划,自己没有义务告知,也就不存在缔约过失。但法院认为,房产商没有告知小区内道路穿越的事实导致业主在购买后生活和居住环境受到影响,对此房产商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最后法院判决,根据52家业主的购房款额,房产商给予每户1800元到2900元不等的补偿。 一审判决后,被告漕河泾房产开发公司没有提起上诉。 上海市消费者协会法律专家蒋存生在了解此案后认为,房产商以虚假广告引诱消费者购房的伎俩并不少见,但消费者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最终赢得官司的例子却并不多。此案尽管没有按虚假广告来判,不过从消费者角度讲,以合同法有关条款来判决还是比较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