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类·汤云碧诉温晓龙、温鹏飞侵占房屋案- 徐
2009-11-11 15:10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房产类·汤云碧诉温晓龙、温鹏飞侵占房屋案
案情说明
汤云碧是一位81岁高龄的孤寡老人,由于其夫去世给其留下了一套由四川省三建公司的公房用于居住使用。但其继子在2008年4月使用暴力让其强制迁出房屋,只能在巷道里搭窝棚居住。徐江律师代理后与承办法官一起到原、被告所在的社区居委会、退管办、房管科、物管公司调查了解情况。此案引起了媒体的关注法院的高度重视,记者报道了此事,金牛法院民一庭庭长和承办法官还给予受援人经济帮助。此案经过代理律师和承办法官的两次开庭、多次努力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责令二被告限期搬出房屋交汤云碧居住使用。此案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附:本案代理词
代理词
(汤云碧诉温晓龙、温鹏飞侵占房屋案)
审判长、各位陪审员:
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本人担任汤云碧诉温晓龙、温鹏飞侵占房屋一案的代理律师,根据两次开庭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根据本人和承办法官到原、被告所在的社区居委会、退管办、房管科、物管公司调查了解的情况,案中房屋为省三建公司为避免当时原、被告双方家庭矛盾而提供给原告夫妇共同居住使用的公房。而同时也为被告温晓龙另行提供了一套住房。原告之夫温成友去世前曾留下遗言,表明在其去世后由其妻汤云碧独自居住使用,不允许任何人侵占。根据我们在省三建公司了解到的情况,曹家巷的公房由于历史原因,省三建公司基本上持谁居住谁所有的原则。由于我国公房制度的特殊性及政策性,法律上尚无准确判断归属的依据。根据房管科的处理意见应该由汤云碧居住使用,温晓龙无权居住使用更不能让其子温鹏飞侵占使用。
二、本律师认为:温鹏飞不能以自己刚刑满释放归来尚未找到工作、经济困难为由侵占原告居住的房屋。毕竟,作为一个20出头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轻人,无论是适应社会还是谋生能力而言都要强于一个80高龄的老人。至于原告是自己居住使用还是用出租,应该是原告的权利,二被告无权干涉。更不能以此为由强制原告迁出房屋。
审判长、各位陪审员,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原告-----一个81岁的孤寡老人来说,她既无经济来源又无居住之地,客观实际地讲,她所剩时日也无多了。本着能帮尽帮的精神,社会应当伸出援助之手,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司法支持,让我们都倾出一点关爱让一位81岁高龄的人,按照自己的方式来度过为时不多的晚年岁月吧。
代理律师:徐江
2009.3.24.
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律师: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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